网上有关“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化禁毒工作网络,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
禁毒执法、戒毒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禁毒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禁毒宣传教育、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禁毒联络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编制和落实禁毒工作年度计划,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并对禁毒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毒情现状和变化趋势;做好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邮政管理、海关、机场、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禁毒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禁毒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公益活动。
鼓励企业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和劳动康复岗位;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和劳动康复岗位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禁毒工作者提供相适应的防护和医疗保障。因执行公务而致病、致残、死亡的禁毒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补助、抚恤。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与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制定禁毒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免费培训。第十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社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宣传文化站、法制宣传橱窗等社区公共服务场所或者设施,建立禁毒宣传教育园地,开展禁毒公益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托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手段,在农贸集市等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文化、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禁毒宣传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毒品和药物成瘾知识与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编发禁毒知识宣传手册,并加强对相关师资力量的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教育大纲规定的课时要求,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教育活动。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以及从事互联网、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禁毒知识宣传和新闻报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每年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不少于三次。
《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总计七章,分别为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其中对于违反《禁毒法》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3、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
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4、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5、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评论列表(3条)
我是西门号的签约作者“凝珍”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
文章不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内容很有帮助